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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流知识 · 首页 > 物流知识 > 入口香港物品相关管制

入口香港物品相关管制


访问人数:4619  新闻作者:华胜邦物流  新闻来源:  发布时间:2010-01-02 19:48:53
 
 
危 險 藥 物
   
 

常 見 的 危 險 藥 物 為 興 奮 劑、 催 眠 劑、 安 神 劑 及 鎮 靜 劑, 鴉 片、 嗎 啡、 海 洛 英、 大 麻、 可 卡 因 及 安 非 他 明 均 屬 此 列。 各 項 危 險 藥 物 載 列 於 《危 險 藥 物 條 例》(香 港 法 例 第 134 章)第 一 附 表 內。

凡 進 口 危 險 藥 物, 均 須 備 有 由 衛 生 署 簽 發 的 進 口 許 可 證 及 進 口 證 明 書, 同 時 亦 須 具 備 出 口 國 家 的 有 效 出 口 授 權 書 或 轉 運 證 明 書。

有 關 進 口 危 險 藥 物 的 查 詢, 可 聯 絡 九 龍 石 硤 尾 南 昌 街 382 號 公 共 衛 生 檢 測 中 心 3 樓 衛 生 署 藥 物 註 冊 及 出 入 口 管 制 組, 電 話: (852) 2319 8460 。


 
受 管 制 化 學 品
   
  根 據 《化 學 品 管 制 條 例》(香 港 法 例 第 145 章), 25 種 可 用 以 製 造 危 險 藥 物 或 精 神 藥 物 的 前 體 或 化 學 品 均 受 法 律 管 制。 乙 酸 酐、 麻 黃 鹼 及 假 麻 黃 鹼 均 屬 例 子。

查 詢 有 關 管 制 或 申 請 牌 照、 進 口 或 出 口 授 權 書 及 移 走 許 可 證, 可 聯 絡 香 港 北 角 渣 華 道 333 號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6 樓 631室,香 港 海 關 化 學 品 管 制 課, 電 話: (852) 2541 4383, 傳 真: (852) 2541 1016


 
藥 劑 產 品 及 藥 物
   
  進 口 藥 劑 產 品 及 藥 物, 須 受 《進 出 口 條 例》(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)管 制。 凡 進 口 此 等 物 品, 必 須 向 衛 生 署 申 領 進 口 許 可 證。

任 何 人 士 於 其 個 人 行 李 內 攜 帶 合 理 數 量 供 個 人 用 的 藥 劑 產 品 或 藥 物 進 入 香 港, 可 獲 豁 免 申 領 許 可 證。 此 外, 轉 運 貨 物 亦 可 在 若 干 條 件 下 獲 豁 免 申 領 許 可 證。

有 關 進 口 許 可 證 的 查 詢, 可 聯 絡 九 龍 石 硤 尾 南 昌 街 382 號 公 共 衛 生 檢 測 中 心 3 樓 衛 生 署 藥 物 註 冊 及 出 入 口 管 制 組, 電 話:(852) 2319 8460 。


   
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
   
  進 口 載 列 於 《 進 出 口(一 般)規 例 》(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附 屬 法 例 A) 附 表 一 內 的 中 成 藥 及 36 種 中 藥 材 , 須 受 簽 證 管 制。 凡 進 口 此 等 物 品, 必 須 向 衛 生 署 申 領 進 口 許 可 證。

任 何 人 士 於 其 個 人 行 李 內 攜 帶 合 理 數 量 供 個 人 用 的 中 成 藥 或 該 36 種 中 藥 材 進 入 香 港, 可 獲 豁 免 申 領 許 可 證。 此 外, 轉 運 貨 物 亦 可 在 若 干 條 件 下 獲 豁 免 申 領 許 可 證。

有 關 受 管 制 中 藥 材 進 口 許 可 證 的 查 詢, 可 聯 絡 九 龍 南 昌 街 382 號 公 共 衛 生 檢 測 中 心 2 樓 衛 生 署 中 藥 事 務 組, 電 話:(852) 2319 5119 。

有 關 中 成 藥 進 口 許 可 證 的 查 詢, 可 聯 絡 九 龍 南 昌 街 382 號 公 共 衛 生 檢 測 中 心 3 樓 衛 生 署 藥 物 註 冊 及 出 入 口 管 制 組, 電 話:(852) 2319 8460 或 (852) 2319 8214 。


   
瀕 危 物 種
   
 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586 章 《保 護 瀕 危 動 植 物 物 種 條 例》, 進 口 任 何 瀕 危 動 植 物,不 論 屬 活 體 的、 死 體 的、 其 部 分 或 衍 生 物, 必 須 出 示 有 效 的 《公 約》* 出 口 准 許 證, 及 於 標 本 入 境 時 須 接 受 獲 授 權 人 員 查 驗。 如 屬 《公 約》 附 錄 I 物 種 或 野 生 活 生 的 附 錄 II 物 種, 則 亦 須 預 先 申 領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簽 發 的 許 可 證 。

查 詢 可 聯 絡 香 港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5 樓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瀕 危 物 種 保 護 科, 電 話:(852)1823, 傳 真: (852) 2376 3749。

*《公 約》即《瀕 危 野 生 動 植 物 種 國 際 貿 易 公 約》


 
存 活 動 物
   
 

凡 進 口 動 物、 雀 鳥 及 爬 蟲 動 物, 須 受 《公 眾 衛 生 (動 物 及 禽 鳥) 條 例》(香 港 法 例 第 139 章)及 《狂 犬 病 條 例》(香 港 法 例 第 421 章)管 制。 除 非 事 先 獲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簽 發 許 可 證, 否 則 不 得 把 此 等 動 物 及 爬 蟲 動 物 帶 入 香 港。 進 口 到 香 港 的 貓 狗, 或 須 接 受 為 期 30 天 至 4 個 月 的 檢 疫。

查 詢 可 聯 絡 香 港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5 樓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進 出 口 組, 電 話: (852) 1823, 傳 真:(852) 2375 3563。


   
植 物 及 植 物 病 蟲 害
   
 

根 據 《植 物 (進 口 管 制 及 病 蟲 害 控 制) 條 例》(香 港 法 例 第 207 章), 凡 未 預 先 申 領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簽 發 的 有 效 進 口 證 / 授 權 書 而 進 口 植 物、 植 物 病 蟲 害 或 泥 土 到 香 港, 均 屬 違 法。 不 過, 進 口 內 地 生 產 的 植 物 ,及 從 內 地 或 其 他 國 家 進 口 的 切 花 及 食 用 蔬 果, 則 獲 豁 免 有 關 規 定。

查 詢 可 聯 絡 香 港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5 樓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植 物 及 除 害 劑 監 理 科, 電 話: (852) 2150 7000, 傳 真: (852) 2314 2622.


 
除 害 劑
   
 

凡 進 口 除 害 劑, 須 受 《進 出 口 條 例》(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)及《除 害 劑 條 例》(香 港 法 例 第 133 章)管 制。

根 據 《進 出 口 條 例》, 每 次 進 口 除 害 劑, 包 括 以 有 效 全 程 提 單 進 口, 必 須 預 先 申 領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(甲 基 溴 除 外*) 簽 發 的 進 口 許 可 證。

根 據 《除 害 劑 條 例》,凡 有 公 司 進 口 除 害 劑 到 香 港 作 本 地 用 途 或 其 他 再 出 口 用 途 , 均 須 持 有 由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簽 發 的 除 害 劑 牌 照 (供 已 在 港 註 冊 的 除 害 劑 ) 或 許 可 證 (供 未 在 港 註 冊 的 除 害 劑 )。 以 有 效 全 程 提 單 進 口 的 除 害 劑, 則 不 受《除 害 劑 條 例》管 制。

有 關 進 口 除 害 劑 的 查 詢, 可 聯 絡 香 港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5 樓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植 物 及 除 害 劑 監 理 科, 電 話: (852) 2150 7007, 傳 真: (852) 2314 2622。

*甲 基 溴 的 進 口 許 可 證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簽 發。進 口 甲 基 溴 除 受 上 述 法 例 規 管 外, 亦 須 受 《保 護 臭 氧 層 條 例》(香 港 法 例 第 403 章)管 制。


   
放 射 性 物 質 及 輻 照 儀 器
   
 

根 據 《進 口 (輻 射) (禁 止) 規 例》(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附 屬 法 例K) , 凡 進 口 該 附 屬 法 例 附 表 所 開 列 的 放 射 性 物 質 及 輻 照 儀 器 , 須 受 簽 證 管 制 。 每 次 運 載 上 述 物 品 到 香 港 , 必 須 預 先 向 衛 生 署 申 請 進 口 許 可 證 。 只 有 輻 射 管 理 局 簽 發 的 放 射 性 物 質 牌 照 、 輻 照 儀 器 牌 照 或 豁 免 書 持 有 人 , 才 可 獲 簽 發 進 口 許 可 證 。

有 關 進 口 許 可 證 的 查 詢, 可 聯 絡 香 港 西 灣 河 太 康 街 28 號 西 灣 河 健 康 中 心 3 樓 衛 生 署 放 射 衛 生 部 , 電 話:(852) 2569 8204 , 傳 真: (852) 2834 1224。


   
戰 略 物 品
   
 

凡 進 口 《進 出 口 (戰 略 物 品) 規 例》(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附 屬 法 例G) 附 表 所 開 列 的 戰 略 物 品 , 均 須 遵 守 工 業 貿 易 署 實 施 的 簽 證 管 制 措 施。 高 速 數 碼 電 腦 、 以 複 式 半 導 體 製 成 的 記 憶 存 儲器、 單 模 光 纖、 精 密 通 訊 系 統 、 化 武 前 體 、 與 核 子、 化 學 或 生 物 武 器 用 途 有 關 的 物 品, 以 及 若 干 火 器 及 彈 藥 等, 一 般 列 為 戰 略 物 品 。 簽 證 的 目 的 是 要 監 察 及 管 制 戰 略 物 品 的 流 通, 防 止 香 港 被 利 用 作 擴 散 武 器 的 管 道,並 確 保 香 港 可 繼 續 取 得 高 科 技 產 品。

查 詢 可 聯 絡 香 港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5樓 516B 室 工 業 貿 易 署 戰 略 貿 易 管 制 科, 電 話: (852) 2398 5575 (有 關 許 可 證 申 請) 及 (852) 2398 5587 (有 關 分 類 事 項), 傳 真: (852) 2396 3070 或 (852) 3525 1526。


 
爆 炸 品、 軍 火 及 彈 藥
   
 

凡 進 口 屬 《進 出 口 (戰 略 物 品) 規 例》(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附 屬 法 例G) 附 表 所 載 軍 需 物 品 清 單 內 列 出 的 爆 炸 品、 軍 火 及 彈 藥, 均 須 受 工 業 貿 易 署 實 施 的 簽 證 管 制。

爆 炸 品 進 口 許 可 證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在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礦 務 部 事 先 認 可 下 簽 發。 礦 務 部 地 址 為 九 龍 觀 塘 觀 塘 道 410 號 25樓, 電 話: (852) 2716 8666, 傳 真: (852) 2714 0193。

軍 火 及 彈 藥 的 進 口 許 可 證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簽 發, 如 該 等 物 品 亦 受《火 器 及 彈 藥 條 例》(香 港 法 例 第 238 章)管 制, 則 該 許 可 證 之 有 效 性, 需 視 乎 申 請 人 是 否 持 有 香 港 警 務 處 所 簽 發 的 有 效 臨 時 牌 照 或 經 營 人 牌 照 / 槍 械 牌 照 而 定。 查 詢 可 聯 絡 香 港 灣 仔 軍 器 廠 街 1 號 警 察 總 部 警 政 大 樓 12 樓 香 港 警 務 處 牌 照 課 槍 械 牌 照 組, 電 話: (852) 2860 6538, 傳 真: (852) 2200 4323, 熱 線: (852) 2860 2973。

查 詢 有 關 《進 出 口 (戰 略 物 品) 規 例》 的 簽 證 管制, 可 聯 絡 香 港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516B 室 工 業 貿 易 署 戰 略 貿 易 管 制 科 , 電 話 (852) 2398 5575(有 關 許 可 證 申 請)及 (852) 2398 5587 (有 關 分 類 事 項), 傳 真: (852) 2396 3070或 (852) 3525 1526。


 
紡 織 品
   
 

根 據 《 進 出 口 (一般) 規 例 》(香 港 法 例 第 60章 附 屬 法 例 A), 紡 織 品 包 括 任 何 天 然 或 人 造 纖 維 產 品 ,以 及 任 何 以 天 然 纖 維 和 人 造 纖 維 合 成 的 產 品, 而 該 等 產 品 的 形 式 可 為 紗、 布、 成 衣 或 其 他 製 成 物 品。

根 據 《進 出 口 條 例》(香 港 法 例 第 60章),除 獲 豁 免 者 外, 紡 織 品 進 口 商 必 須 於 貨 物 到 港 前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申 請 進 口 許 可 證。 豁 免 措 施 主 要 在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下 訂 明, 在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辦 妥 登 記 並 獲 豁 免 簽 證 的 紡 織 品 進 口 商, 可 遞 入 自 行 填 妥 的 進 口 通 知 書, 代 替 進 口 許 可 證。

此 外,以 下 紡 織 品 可 獲 豁 免 進 口 許 可 證:

*

個 人 物 品 及 禮 品

*

空 運 進 口、 分 別 不 超 過 0.8 平 方 米 大 小 及 1.2 公 斤 重 的 梭 織 或 針 織 布 樣 及 樣 辦 紗 線

* 由 船 隻 、 飛 機 或 車 輛 運 載 , 並 供 該 船 隻 、 飛 機 或 車 輛 的 工 作 人 員 或 乘 客 所 耗 用 或 使 用 的 供 應 品 的 紡 織 品

有 關 進 口 許 可 證 的 查 詢, 可 聯 絡 香 港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2 樓 工 業 貿 易 署 產 地 來 源 證 及 訪 織 品 簽 證 科 客 戶 服 務 中 心, 電 話: (852) 2398 5288。

有 關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的 查 詢, 可 聯 絡 上 址 1 樓 工 業 貿 易 署 綜 合 登 記 處, 電 話: (852) 2398 5512。


 
未 經 加 工 鑽 石
   
 

根 據《 進 出 口(一 般)規 例 》(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附 屬 法 例 A),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指 未 經 任 何 工 序 或 只 經 簡 單 鋸 開、切 割 或 粗 磨 的 鑽 石 。

按 該 規 例 規 定, 所 有 經 營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進 口 業 務 的 人 士, 必 須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登 記。 而 根 據 《 進 出 口 條 例 》(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),進 口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須 受 簽 證 管 制。 進 口 商 必 須 於 貨 物 實 際 到 港 前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申 請 金 伯 利 證 書 (進 口)。

過 境 或 透 過 航 空 轉 運 的 未 經 加 工 鑽 石, 可 獲 豁 免 簽 證 規 定,但 有 關 的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必 須 存 放 於 密 封 的 容 器 內, 及 該 容 器 未 經 干 擾 及容 器 的 密 封 亦 保 持 完 整 無 損。 此 外 , 在 若 干 條 件 下, 轉 運 的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可 獲 豁 免 簽 證 規 定。

查 詢 可 聯 絡 香 港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1 樓 101A 室 工 業 貿 易 署 非 紡 織 品 簽 證 分 組, 電 話: (852) 2398 5557, 傳 真: (852) 2380 8504。


 
食 米、 冷 藏 或 冷 凍 肉 類 及 家 禽
   
 

根 據 《儲 備 商 品 (進 出 口 及 儲 備 存 貨 管 制) 規 例》(香 港 法 例 第 296 章 附 屬 法 例 A), 進 口 食 米 必 須 備 有 工 業 貿 易 署 簽 發 的 進 口 許 可 證。 進 口 供 本 地 食 用 的 食 米, 進 口 許 可 證 只 會 發 給 已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註 冊 為 食 米 貯 存 商 的 商 號。

進 口 冷 藏 肉 類、 冷 凍 肉 類、 冷 藏 家 禽、 冷 凍 家 禽,則 受 《進 出 口 條 例》(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) 的 簽證 管 制。 每 次 付 運 必 須 附 有 由 食 物 環 境 衛 生 署 簽 發 的 進 口 許 可 證。

任 何 人 士 於 其 個 人 行 李 內 進 口 不 超 過 15 公 斤 的 食 米、 冷 藏 或 冷 凍 肉 類 及 家 禽 , 作 個 人 食 用 或 禮 品 用 途, 則 毋 須 申 領 進 口 許 可 證。 不 過, 所 有 進 口 冷 藏 或 冷 凍 肉 類 及 家 禽, 必 需 附 有 《進 口 野 味、 肉 類 及 家 禽 規 例》(香 港 法 例 第 132 章 附 屬 法 例 AK) 內 訂 明 的 官 方 證 明 書。 此 外, 在 若 干 條 件 下, 轉 運 貨 品 可 獲 豁 免 申 領 許 可 證。

有 關 進 口 冷 藏 肉 類、 冷 凍 肉 類、 冷 藏 家 禽、 冷 凍 家 禽 的 查 詢, 可 聯 絡 香 港 金 鐘 道 66 號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43 樓 食 物 環 境 衛 生 署 食 物 進 出 口 組 (入 口 登 記),電 話: (852) 2867 5585 或 (852) 2867 5586,傳 真: (852) 2521 4784 。

有 關 進 口 食 米 的 查 詢, 可 聯 絡 香 港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1 樓 102B室 工 業 貿 易 署 食 米 管 制 分 組, 電 話: (852) 2398 5570, 傳 真: (852) 3525 0987。


, ,
 
野 味、肉 類 及 家 禽
   
 

按 照 《進 口 野 味、 肉 類 及 家 禽 規 例》(香 港 法 例 第 132 章 附 屬 法 例AK), 任 何 人 士 進 口 野 味、 肉 類 及 家 禽, 必 須 預 先 獲 得 食 物 環 境 衛 生 署 許 可。 除 非 進 口 的 肉 類 及 家 禽 附 有 食 物 環 境 衛 生 署 署 長 認 可 的 外 國 主 管 當 局 簽 發 的 有 效 官 方 證 明 書,則 毋 須 預 先 取 得 許 可。

轉 運 貨 物 亦 須 預 先 獲 得 食 物 環 境 衛 生 署 的 書 面 許 可。 有 關 貨 物 應 附 同 來 源 國 主 管 當 局 簽 發 的 官 方 證 明 書 (如 以 密 封 的 冷 凍 容 器 盛 載), 或 轉 口 國 家 主 管 當 局 簽 發 的 轉 運 證 明 書, 以 證 明 貨 品 是 正 當 地 輸 入 轉 口 國 家, 並 在 該 國 家 停 留 期 間 沒 有 腐 壞 或 變 壞 (如 非 以 密 封 的 冷 凍 容 器 盛 載)。

查 詢 可 聯 絡 香 港 金 鐘 道 66 號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43 樓 食 物 環 境 衛 生 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食 物 進 / 出 口 組, 電 話:(852) 2867 5577,傳 真:(852) 2521 4784。


 
消 耗 臭 氧 層 物 質
   
 

根 據《保 護 臭 氧 層 條 例》(香 港 法 例 第 403 章)的 規 定, 若 干 消 耗 臭 氧 層 物 質 須 受 配 額 及 簽 證 管 制。 按 照 該 法 例, 進 口 附 表 所 列 的 含 氯 氟 烴 (CFCs) (或 氟 氯 化 碳)、 哈 龍、 甲 基 氯 仿、 甲 基 溴、 四 氯 化 碳、 含 溴 氟 烴 (HBFCs)、 含 氯 氟 烴 (HCFCs)等 受 管 制 物 質, 均 須 附 有 工 業 貿 易 署 簽 發 的 有 效 進 口 許 可 證。

只 有 供 本 地 檢 疫 及 轉 運 前 貨 物 處 理 使 用 的 甲 基 溴 才 可 進 口,入 口 商 須 預 先 向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申 領 使 用 甲 基 溴 作 檢 疫 的 證 書, 才 可 申 請 進 口 許 可 證。

有 關 《保 護 臭 氧 層 條 例》及 , , 進 口 消 耗 臭 氧 層 物 質 的 查 詢, 可 聯 絡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5 號 稅 務 大 樓 33 樓 環 境 保 護 署 空 氣 政 策 組, 電 話: (852) 2594 6261, 傳 真: (852) 2827 8040。

有 關 進 口 許 可 證 的 查 詢, 可 聯 絡 香 港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1樓 101A 室 工 業 貿 易 署 非 紡 織 品 簽 證 分 組, 電 話: (852) 2398 5560 , 傳 真: (852) 2380 8504。


 
無 線 電 發 送 器 具
   
 

進 口 無 線 電 發 送 器 具, 須 受 《電 訊 條 例》(香 港 法 例 第 106 章) 管 制。 任 何 人 士 進 口 該 等 器 具, 除 非 屬 電 訊 管 理 局 簽 發 無 線 電 商 牌 照 (放 寬 限 制) 持 有 人 而 獲 許 於 貿 易 或 業 務 期 間 售 賣 該 等 器 具, 否 則, 必 須 領 有 電 訊 管 理 局 簽 發 的 進 口 許 可 證。

有 關 進 口 許 可 證 的 查 詢,可 聯 絡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26 樓 電 訊 管 理 局 檢 察 及 發 牌 分 組, 電 話: (852) 2961 6671, 傳 真: (852) 2180 9828。


 
光 碟 母 版 及 光 碟 複 製 品 的 製 作 設 備
   
 

凡 進 口 光 碟 母 版 及 光 碟 複 製 品 的 製 作 設 備, 均 受 《進 出 口 條 例》(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)管 制。 凡 進 口 此 等 物 品, 必 須 具 備 香 港 海 關 簽 發 的進 口 許 可 證。

查 詢 可 聯 絡 香 港 九 龍 灣 宏 光 道 39 號 宏 天 廣 場 10 樓 1035室 香 港 海 關 版 權 及 商 標 調 查 科, 電 話: (852) 2851 1625, 傳 真: (852) 2716 3261。


   
有 毒 化 學 品
   
 

根 據 《有 毒 化 學 品 管 制 條 例》(香 港 法 例 第 595 章) , 凡 進 口 該 法 例 附 表 1 及 2 所 開 列 的 非 除 害 劑 有 毒 化 學 品 , 須 受 簽 證 管 制 。 任 何 人 進 口 該 條 例 所 列 的 受 管 制 化 學 品, 包 括 過 境 (附 表 1 內 之 第 1 類 化 學 品) 或 轉 運 (附 表 1 及 2 內 之 第 1 類 及 第 2 類 化 學 品), 必 須 預 先 申 領 由 環 境 保 護 署 簽 發 的 有 效 「相 關 活 動 」進 口 許 可 證 。

根 據 《進 出 口 條 例 》(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), 每 批 進 口 的 受 管 制 化 學 品, 包 括 以 有 效 全 程 提 單 進 口, 亦 必 須 預 先 向 環 境 保 護 署 申 領 「相 關 託 運 貨 品」 進 口 許 可 證。 過 境 物 品 (只 適 用 於 第 1 類 化 學 品) 或 航 空 轉 運 貨 物 (適 用 於 第 1 類 及 第 2 類 化 學 品) 可 被 豁 免, 但 須 遵 守 某 些 條 件。

有 關 「相 關 活 動 」 許 可 證 或 「相 關 託 運 貨 品」 許 可 證 的 查 詢, 可 聯 絡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28 樓 環 境 保 護 署 總 區 辦 事 處 (有 毒 化 學 品 管 制), 電 話:(852) 2835 1963 。


 
其 他 禁 運 物 品
   
 

凡 擬 查 詢 受 進 出 口 管 制 其 他 物 品 的 進 口 情 況,可 致 電 海 關 查 詢 熱 線:(852) 2815 7711。
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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