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 據 《儲 備 商 品 (進 出 口 及 儲 備 存 貨 管 制) 規 例》(香 港 法 例 第 296 章 附 屬 法 例 A), 進 口 食 米 必 須 備 有 工 業 貿 易 署 簽 發 的 進 口 許 可 證。 進 口 供 本 地 食 用 的 食 米, 進 口 許 可 證 只 會 發 給 已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註 冊 為 食 米 貯 存 商 的 商 號。
進 口 冷 藏 肉 類、 冷 凍 肉 類、 冷 藏 家 禽、 冷 凍 家 禽,則 受 《進 出 口 條 例》(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) 的 簽證 管 制。 每 次 付 運 必 須 附 有 由 食 物 環 境 衛 生 署 簽 發 的 進 口 許 可 證。
任 何 人 士 於 其 個 人 行 李 內 進 口 不 超 過 15 公 斤 的 食 米、 冷 藏 或 冷 凍 肉 類 及 家 禽 , 作 個 人 食 用 或 禮 品 用 途, 則 毋 須 申 領 進 口 許 可 證。 不 過, 所 有 進 口 冷 藏 或 冷 凍 肉 類 及 家 禽, 必 需 附 有 《進 口 野 味、 肉 類 及 家 禽 規 例》(香 港 法 例 第 132 章 附 屬 法 例 AK) 內 訂 明 的 官 方 證 明 書。 此 外, 在 若 干 條 件 下, 轉 運 貨 品 可 獲 豁 免 申 領 許 可 證。
有 關 進 口 冷 藏 肉 類、 冷 凍 肉 類、 冷 藏 家 禽、 冷 凍 家 禽 的 查 詢, 可 聯 絡 香 港 金 鐘 道 66 號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43 樓 食 物 環 境 衛 生 署 食 物 進 出 口 組 (入 口 登 記),電 話: (852) 2867 5585 或 (852) 2867 5586,傳 真: (852) 2521 4784 。
有 關 進 口 食 米 的 查 詢, 可 聯 絡 香 港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1 樓 102B室 工 業 貿 易 署 食 米 管 制 分 組, 電 話: (852) 2398 5570, 傳 真: (852) 3525 0987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