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快递暂行条例》规定:
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、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,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。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。
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冒领、私自开拆、隐匿、毁弃、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,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。
2018年5月1日,《快递暂行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正式施行,《条例》从发展保障、经营主体、快递服务及安全等方面作出了要求,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。
值得关注的是,《条例》对送货上门的问题也制定了相应规定,《条例》指出,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、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,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。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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